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8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笠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381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 萬2,6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2,8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