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622號原 告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凱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陳明政 被 告 喬治費歇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明 訴訟代理人 許玉娟律師 彭若晴律師 楊啓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94萬4,3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2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 項於原告以新臺幣937 萬6,000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13 萬0,697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原告起訴後,被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李佳明,並經新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以價金美金944,300 元,向被告購買LASER P 400 雷射加工機1 台及其相關附加部件(下稱系爭機台),雙方簽立銷售合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系爭機台於107 年11月27日交付原告完成驗收,原告則於108 年2 月1 日付清尾款。詎系爭機台卻陸續自108 年4 月起,分別於同年4 月25日、5 月6 日、6 月18日、6 月26日、6 月27日、7 月9 日、9 月18日、9 月23日、9 月25日發生「Laser ⅠPower drop error」、「電壓參數異常」、「Dongle異常」、「Laser Ⅰ功率無法輸出」、「閘門無法開啟」及「尋邊器異常」等機件故障情形。上開機件陸續故障嚴重影響原告產品製成的交期及品質,經原告於108 年10月3 日發函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下稱系爭函件),被告收受後,基於爭取原告信任,於108 年11月8 日委請瑞士原廠技師對系爭機台進行檢測,但原告已失去信心,乃於108 年11月12日委請律師再次發函通知被告解除契約及返還價金,經被告於108 年11月13日收受。被告復於同年11月25日提供瑞士原廠技師檢測報告(下稱系爭技師檢測報告),判定系爭機台之「WID236機板」有異狀並進行處置後,並認為不至於再發生。被告則另再三保證系爭機台不會再發生運作故障問題,並於被告建議下,原告乃於109 年2 月中旬重新嘗試性運作,以確認系爭機台是否穩定運作無虞。詎系爭機台復於109 年2 月27日發生相同機板故障問題,顯見系爭機台已無具備契約預定效用,導致原告相關業務上無法營運之損失,原告自得依民法第359 條解除契約;又鑑於被告委請原廠技師進行整機檢測整換,保證不會再有同樣問題,然相同瑕疵仍再次發生,並導致原告客戶已經不再信賴原告之供貨穩定度,造成原告無法繼續使用系爭機台生產製造,則顯然被告之給付對原告毫無利益,爰併依民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準用同法第229 條、第232 條、第255 條給付遲延規定,解除契約。就上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責任,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 ㈡系爭機台具有減少價值及通常效用之瑕疵,該瑕疵不能於從速檢查後即知,故不因被告交付系爭機台時驗收完成無問題而影響瑕疵認定: 系爭機台固於107 年11月26日完成驗收,但在交機後5 個月之保固期時間內開始陸續發生故障,自108 年4 月起至9 月止共計發生多達6 次故障,平均1 個月故障1 次,致原告無法正常使用系爭機台從事加工製造使用。據被告公司前負責人陳孟澍於鈞院三重簡易庭調解事件中自承系爭機台故障頻率顯較一般同型機台高出許多,顯然系爭機台的故障頻率並不符合業界期待,就此難謂無通常效用及價值之瑕疵。系爭機台在交機驗收後固有正常運作些許時日,但依民法第356 條第3 項規定,若買賣標的物有不能即知之瑕疵,買受人得於日後發見時即通知出賣人。換言之,買賣標的物瑕疵認定,並不單僅以買賣標的物危險負擔移轉時為限,而含括日後發現瑕疵之情形亦同。被告徒以交付收當時並無瑕疵為由,拒絕承認系爭機台具有瑕疵,與前揭民法規定不符。 ㈢系爭機台具有物之瑕庇,已如前述。原告採購系爭機台之目的無非係寄望其能穩定運作達到接單量產獲利,然系爭機台卻頻頻故障,屢修屢壞,縱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修繕卻仍一再發生無可預期的故障狀況,嚴重影響原告採購目的之達成。系爭機台歷經被告自108 年4 月到109 年2 月近一年間不斷反覆停機檢修,導致原告客戶訂單流失、商譽損失無法回復,原告解除契約難謂有何顯失公平。原告分別於108 年10月3 日、108 年11月12日、109 年7 月24日一再發函表示不接受被告延長保固、屢屢修繕的承諾而主張解除契約。則原告依民法第359 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價金,自屬有據。 ㈣原告得依民法第227 條準用民法226 條、256 條規定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 條規定請求返還價金: 被告給付後5 個月系爭機台發現無法正常運作,且屢屢修繕未果,顯然被告所為之給付並未符合債之本旨。蓋原告所購買者並非單純標的物之所有權移轉即為已足,而係包含系爭機台必須能正常穩定的反覆運作,此正常穩定反覆運作的功能堪認屬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或補充的契約解釋而生之從給付義務,以輔助主給付義務(標的物所有權移轉後)之履行效能達到最大化。然被告所給付之機台發生故障頻率過高,縱被告予以修繕,卻始終無法達到正常穩定反覆運作之功效,且即便派遣瑞士原廠技師進行總檢測也無法判斷核心問題所在並進而徹底排除故障原因,此從被告原廠技師總檢測後仍於109 年2 月27日再次發生故障原因可見,被告並無能力排除系爭機台故障原因,以使其給付內容符合債之目的,自屬從給付義務之違反,故原告得依民法第256 條規定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 條第1 、2 款規定,請求返還價金及受領時起之利息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944,300 元及自108 年2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所交付原告之系爭機台功能效用正常,原告解除契約無理由: 物之瑕疵之有無應以危險移轉即交付時為準,原告自承於107 年11月27日完成驗收,且依系爭買賣契約附件一增補內容所載,被告於交付系爭機器供原告驗收前已提供訓練課程,是原告係本於具有操作系爭機台之概念及經驗之驗收人員所為而完成驗收,且交機驗收後將近5 個月後之108 年4 月25日才第1 次發生故障,可證系爭機台於交付原告完成驗收時,功能及效用正常。 ㈡系爭機台經原告驗收後,於原告使用中發生保固事由,被告依約進行保固維修,並回復正常,未影響系爭機器之價值或減少效用,原告解除契約為無理由: ⒈原告自108 年4 月25日起至同年10月3 日寄發系爭函件予被告時止之期間,固曾有6 次稱系爭機台異常而要求維修,然實際上被告派員前往查看系爭機台發現,其中附表一修繕紀錄單編號1 、2 、9 所示為系爭機台之校正、調整或修改參數數值;附表一編號第7 、8 所示為WID236板子之拔插;附表一編號第3 至6 所示則為零件之更換。可知均僅係校正、調整或零件之更換,機器本身並無何瑕疵可言,何況精密儀器在一定時間之使用或使用不當後本即需要校正,自不得以系爭機台經校正或更換零件而率謂系爭機台之價值或效用減少。再者,原告108 年10月、11月間寄發系爭函件及原證4 存證信函主張解除契約,實乃系爭機台經原告驗收受領近1 年後所為之主張,且所稱系爭機台存有瑕疵云云,並非事實。 ⒉被告於108 年11月8 日委請瑞士原廠技師就系爭機台進行檢測後認定系爭機台狀況一切正常,有系爭技師檢測報告為證。於原廠技師就系爭機台為檢測之過程中,發現「系爭機器長時間處於閒置狀態,工程師告知這對機器不是好現象,一台機器每天都應該維持一定時間的加工,確保機器正常的運轉狀態,如此才是機器的正確使用方式」,被告乃於108 年11月25日以電子郵件方式轉達上開訊息及原廠技師出具之檢測書(下稱系爭檢測書)予原告。詎原告竟未依系爭機台之正確使用方式讓系爭機台每日進行運轉,反而使系爭機台閒置長達3 個月,至109 年2 月中旬才重新嘗試性運作,足徵原告主張系爭機台於109 年2 月27日所發生之機板故障問題,非可歸責於被告,而係可歸貴於原告所致,原告自不得主張解除契約;且原告稱系爭機台於109 年2 月27日發生相同機板故障問題,然經被告同日派員前往查看,依附表一編號10所示修繕紀錄單之記載,可知機板並無異狀,詎原告竟拒絕被告後續派員前往察看,被告實無從確認系爭機台是否確實出現瑕疵,抑或僅如前述保固期間所生之校正微調或更換零件需求而已。又系爭機台既長時間處於閒置狀態,被告實無可能保證系爭機台不會再發生運作故障問題,且由原證5 電子郵件觀之,亦無任何提及保證系爭機台不會再發生運作故障問題。故原告所述被告再三保證云云,與事實不符。 ㈢原告不得依民法第227 條準用第229 條、第232 條及第255 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 被告業依系爭買賣契約本旨交付系爭機台予原告,並於107 年11月27日完成驗收,被告既已於約定期限內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並經原告驗收完畢,縱出賣物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除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並不負給付遲延之責,是原告主張被告給付遲延,而依民法第227 條準用第229 條、第232 條及第255 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云云,亦無理由。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7 年3 月8 日簽訂系爭買賣契約,約定由原告向被告購買系爭機台,買賣價金為美金944,300 元,有原證1 合約書影本可證。 ㈡系爭機台於107 年11月27日完成驗收,有驗收工件1 份可證(見本院卷第115-121 頁)。 ㈢原告於108 年2 月1 日付清買賣價金尾款予被告(見原證5 第1 頁電子郵件影本)。 ㈣系爭機台自108 年4 月起,陸續發生如附表所示故障情形,被告派員前往處理,系爭機台各次故障狀況、維修日期、處理情形、最終狀態及說明,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被告出具予原告之修繕紀錄單10件影本可證(見本院卷第29-43 頁、第57頁)。 ㈤原告108 年10月3 日發函(即系爭函件)被告表示系爭機台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被告已收受(見原證3 )。 ㈥瑞士原廠技師於108 年11月8 日對系爭機台進行檢測,於同年11月19日出具系爭檢測報告。經被告於108 年11月25日將系爭檢測報告以電子郵件方式轉寄原告(見原證5 電子郵件)。 ㈦原告108 年11月12日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經被告於108 年11月13日收受(見原證4 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1 件)。 ㈧原告109 年2 月27日再次嘗試性運作系爭機台,但發生故障,該次故障原因為「shutter 異常」,通知被告派員前來處理(即附表編號10所示,見原證6 被告修繕紀錄單)。 ㈨原證1 至原證7 之形式為真正。 五、兩造爭執事項要點: ㈠被告交付之系爭機台有無民法第354 條第1 項規定之瑕疵?㈡原告得否依民法第359 條規定解除契約、或依民法第227 條準用民法226 條、第256 條規定解除契約,進而請求被告返還價金? 六、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交付之系爭機台,有無民法第354 條第1 項規定之瑕疵部分: 原告主張系爭機台在交機後5 個月內開始陸續發生故障,自108 年4 月起至9 月止發生多次故障,平均1 個月故障1 次,致原告無法正常使用系爭機台從事加工製造使用,而具有瑕疵等語,具有瑕疵等語,為被告否認,以上詞抗辯。經查: ⒈兩造間就系爭機台之系爭買賣契約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⑴雷射加工雙頭、雷射光源組30W 、Femto 雷射光源組20W 、Femto Laser Source integration at customer site ( Femto雷射光源組於客戶廠內整合、聚焦鏡頭Accura Lens 鏡頭、集塵吸取系統、保護過濾器、鏡頭校正用高解析度攝影套件、校正工具、操作程式軟體、編程程式軟體、Pack evolution to DUAL Lasers ( fiber + non fiber)、Userkit ( 附贈),內含3R-600.24-S ( 手動夾頭不含座)/3R- 651.7-XS(定位片)/3R-605.2(拉桿)、Femto 光源特別保養合約:每使用Femto 雷射加工15,000小時必需大修1 次; ⑵補充說明: ①於第一年保固期內,若Femto 雷射光源故障,被告將提供Femto 雷射光源維修品做交換,換下的Femto 雷射光源寄回被告。 ②每使用Femto 雷射光源加工15,000小時前必須將Femto 雷射光源寄回被告瑞士原廠大修保養;原廠完成大修保養後,該Femto 雷射光源寄回原告並安裝於原機器,價格不含人工費用。 ③當地製穩變壓器。 ④現場3 軸加工流程訓練1次。 ⑤進階課程培訓5次。 ⑥鏡頭校正訓練l次。 ⑦機器延長保固一年(不包含Femto 光源及維修工資)。 ⑧第一年實境遠端協助1次。 ⑨未來買方遷廠,被告提供一次拆裝機服務。 ⑩增補內容: 交機前的訓練:目前已完成2 次訓練課程,包含:雷射加工與編程的完整介紹、實機操作加工。 機器安裝完成後:由被告的專業工程師針對客戶的應用需求,以隱形眼鏡鋼模為主,提供一周校正、保養、操作及實際加工訓練課程,此階段訓練包含程式製作和樣品加工。 機器正式量產階段:原告與被告雙方可不定期地透過不同管道(電話、email 或見面)進行操作技巧的更新;而原告未來若有新人加入,可由被告協助輔導原告資深操作工程師對新人教育訓練。 交機驗收:以HRC 63的高碳鋼為材料,施打一個Φ10mm的圓,加工深度10um,深度誤差±2um ; 圓的 面積誤差在±5 % 以內。 ⒉系爭機台經本院送請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鑑定是否符合通常效用及兩造間系爭買賣契約所約定之上開規格之效用乙節: ⑴經鑑定人於110 年9 月7 日鑑定人到廠鑑定時,系爭機台係處於故障狀態,依被告109 年2 月27日現場診斷,為雷射光源組Ⅰ( Femto 雷射光源組)之emergency shutter (緊急關閉閘門)訊號異常無回饋,待更換WID236電路板(詳見附表編號10所示)。系爭機器另曾於108 年9 月18日因shutter 訊號異常,閘門無法開啟之故障報修(詳見附表編號7 所示),被告於108 年9 月23日現場檢修,更換shutter 組進行測試,期間曾更換SBI- 09 電路板進行短路測試後,仍無法啟動PLC ,經拆下WI D236 電路板,連接原SBI-09電路板,清潔原WID236電路板後重新裝回並送電測試,機器恢復正常(可程式控制器(PLC )可正常啟動,切換、試打雷射束正常),因此,該日之故障維修並未更換新的WID236電路板(及SBI-09電路板);延至109 年2 月27日,於操作系爭機器時,WID236電路板再次出現故障。另被告曾應原告要求,聘請系爭機器原廠瑞士工程師於108 年11月8 日至現場檢測系爭機器,並出具系爭檢測報告;報告中指出「…PLC 安全閘門錯誤故障,此錯誤是由於WID236電路板故障所致;拆解和清潔電路板後,機器已正常運轉數週,無需更換shutter 模組;問題再次發生的可能性很小;如果再發生這種故障情況,我建議更換WID236電路板」;從上述報告內容可知,本案系爭機器原廠工程師已預告WID236電路板可能故障及需更換新品。 ⑵本案系爭機器自107 年10月31日安裝於原告工廠現場,於107 年11月26日辦理驗收後,至109 年2 月27日為止的15個月內,共計故障7 次,整理詳如附表二所示。對於對於本案系爭機器之通常效用,應包括買賣契約所約定的機器功能及成效,鑒於如附表二表所述的故障事實,機器因零件損壞需更換新品以維持正常效用,被告於國內公司並無庫存可供直接更換,須於故障發生後再向原廠訂購取得,例如更換雷射光源組(laser source-1)零件(drive RF MOD + amp . pum pdiode )時,待料時間為12日曆天(109/6/27~109/7/9 ),對於原告加工生產作業有一定程度的衝擊;據原告表示,本案系爭機器主要用來加工少量多樣的隱形眼鏡鋼模產品,多屬客製化產品,較長及較頻繁的機器故障停工易導致難以達到訂單製造時程需求,因此,多次且密集的故障(自108/04/25 至109/02/27 ,共計發生7 次故障),統計各故障間距(自上一次故障修復至下一次故障發生)依序分別為8 日曆天、46日曆天、1 日日曆天、71日曆天、2 日曆天及155 日曆天,對於系爭機器之通常效用難稱無具體的衝擊。另依據原告提供之107 年3 月2 日詢問被告回覆原告email (見本院卷第385 頁),被告認為系爭機器有可能的耗材為集塵裝置的濾心,因此,如附表二所示之故障情形,均非屬耗材行為,係屬未期待會發生的不正常故障行為(見本院卷第353-357 頁)⑶對於Femto 雷射光源組,於上述附表二編號4 所示故障情形中,被告於保固期內依約維修更換零件,然而基於被告於契約內敘明被告對Femto 雷射光源組具有加工15,000小時於瑞士原廠大修保養之義務,致原告對Femto 雷射光源組產生可持續操作加工15,000小時之期待;然而附表二編號4 故障情形發生於系爭機器驗收後213 日曆天(107/11/26 ~108/06/27 ) ,實際操作加工時數遠低於上述15,000小時,雖未違約,但對系爭機器之通常效用似有負面評價。又多次頻繁之故障,對於如系爭機器此種國際知名品牌精密加工機器設備,客觀而言,屬不正常之狀況。 ⑷系爭機器買賣雙方契約業如上述,其履約情形如下: ①交貨(含安裝測試)情形:契約交貨項目中之「Userkit ( 附贈),內含3R-600.24-S (手動夾頭不含座)/3R-651.7-XS (定位片)/3R-605.2(拉桿)」,現場未見此項套件,未顯示已交貨外,其他契約所約定機器產品、選配、軟體、包裝之交貨(含安裝)則已完成。 ②訓練情形:已完成契約所約定訓練項目之訓練要求。③驗收:已於107 年11月26日完成契約約定之驗收作業。 ⑸鑑定結果:「1.本案系爭機器是否符合通常效用部分,如上所述;綜合言之,多次且密集的非耗材性不正常故障,對於系爭機器之通常效用恐有較具體的衝擊;另外,多次頻繁之故障,對於如系爭機器此類國際知名品牌精密加工機器設備,客觀而言,亦屬不正常之狀況。2.本案系爭機器兩造契約所約定之規格及效用部分,如上所述,契約交貨項目中之」「User kit (附贈),內含3R-600.24-S ( 手動夾頭不含座)/ 3R-65L7-XS (定位片)/ 3R605.2(拉桿)」,現場未見此項套件,未顯示已交貨;其餘則已完成契約所約定機器產品、選配、軟體、包裝之交貨(含安裝)及操作訓練課程。」等語,此有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110 年9 月10日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35-395 頁)。系爭機台自108 年4 月25日起至108 年6 月27日止,共計故障6 次,且其間過程期間過程被告不僅修繕更有更換全新原廠雷射光源組,亦於108 年11月間進行系爭機台的全面檢驗,然仍再發生故障,此有被告出具予原告之如附表一所示修繕紀錄單可稽,為被告所不爭,且故障原因為系爭機台本身之問題,系爭鑑定報告亦認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該等故障均非耗材行為,係屬未期待會發生的不正常故障行為(見本院卷第357 頁),足認原告主張系爭機台具有使用價值(通常效用及預定效用)及品質之瑕疵,堪以採信。被告辯稱系爭機台之上開故障,均僅係校正、調整或零件之更換,系爭機器並無何瑕疵云云,尚無足取。 ⒊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3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第35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故出賣人所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內容,包括交換價值、使用價值(通常效用及預定效用)及品質瑕疵之擔保(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173號、106 年台上字第1718號裁判意旨參照);原告向被告購買系爭機台(雷射加工機)之契約目的係用於隱形眼鏡鋼模加工,此為被告所明知,並有兩造簽立之系爭買賣契約「附件一增補內容」第2 點載明:「2.機器安裝完成後:由GF(按即被告)的專業工程師針對客戶的應用需求,以隱形眼鏡鋼模為主,提供一周校正、…實際加工訓練課程,此階段包含程式製作及樣品加工」字樣甚明(見本院卷第25頁),且依被告108 年11月13日寄發原告之電子郵件中亦表示:「一台機器每天都應該維持一定的時間加工,確保機器正常的運轉狀態,如此才是機器的正確使用方式」字樣(見本院卷第52頁)。顯見系爭機台應該屬於「每日」「可連續」運作方屬正常,足認依通常交易關係,系爭機台可每日連續正常運作使用當屬其應具備之效用,如因機械零件問題,導致故障率過高,致無法達到可連續正常使用運作系爭機台以進行隱形眼鏡鋼模加工之目的,即難認已具備系爭機台通常之效用。據上,系爭機械停車設備於前述期間發生之不正常故障,就使用者而言,難認為合理,已達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程度,應屬民法第354 條第1 項所定物之瑕疵。被告抗辯上開故障非屬瑕疵云云,為不足取。 ㈡原告得否依民法第359 條規定解除契約、或依民法第227 條準用民法226 條、第256 條規定解除契約,進而請求被告返還價金部分: ⒈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 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 條第1 項前段、第359 條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系爭機台有減少其通常效用之情形,應屬民法第354 條第1 項所定物之瑕疵,業如前述,原告依民法第359 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即屬有據。且系爭機台具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同零件之瑕疵,雖屢次修繕,猶仍發生故障,且數次因被告國內無零件可供更換,需待向國外瑞士原廠訂購並運送到達後,始能更換新零件,致系爭機台只能停機以等待國外零件送達,依上開情形,則原告解除契約,無何顯失公平之情事。原告於108 年10月3 日發函向被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見本院卷第45頁),被告自承已收受,是原告已合法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則其依民法第259 條第2 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美金94萬4,300 元,及自受領時(原告價金尾款付清日為110 年2 月1 日,見本院卷第51頁)之翌日即108 年2 月2 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⒊至於被告辯稱最後一次故障(109 年2 月27日)係原告將系爭機台閒置過久,未每日運轉,始生故障云云。惟原告於108 年10月3 日發函向被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見本院卷第45頁),經被告收受,兩造間系爭買賣契約已於被告收受時合法解除。其後,被告瑞士原廠技師方於108 年11月8 日到廠檢測系爭機台,被告於108 年11月13日寄發原告之電子郵件中方表示:「系爭機台長時間處於閒置狀態,…工程師(按:指上開瑞士原廠技師)告知這對機器不是好現象,一台機器每天都應該維持一定時間的加工,確保機器的正常運轉狀態,…」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然上開情事均係發生於原告已合法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後,故系爭機台是否閒置過久致生故障而屬瑕疵云云,對於系爭買賣契約已合法解除之事實,已不生影響。被告此部分抗辯,亦無可採。 七、綜上所述,原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為有據,其依民法第259 條第2 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美金94萬4,300 元,及自被告受領時之翌日即108 年2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九、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曾怡婷 附表一:【被告修繕紀錄單】 ┌──┬─────┬─────┬────────┬─────┐ │ │故障狀況 │維修日期 │處理流程 │最終狀態及│ │ │ │ │ │說明 │ ├──┼─────┼─────┼────────┼─────┤ │1 │Laser Ⅰ │108/4/25 │到廠做LaserⅠ │回復正常/ │ │ │Power drop│ │power dropcalibr│案件完成 │ │ │error │ │a tion(校準),│ │ │ │ │ │做完後客戶試打1 │ │ │ │ │ │件正常,機台恢復│ │ │ │ │ │正常 │ │ ├──┼─────┼─────┼────────┼─────┤ │2 │Laser Ⅰ │108/5/3 │到廠查看於昨天下│部份待追蹤│ │ │Power drop│ │午發生,因客戶趕│至108/05/1│ │ │error │ │工,請求原廠連線│3後觀察無 │ │ │ │ │後,機台目前加工│問題,則視│ │ │ │ │正常,到廠備份資│同完成 │ │ │ │ │料給原廠 │ │ ├──┼─────┼─────┼────────┼─────┤ │3 │與原廠連線│108/6/18 │到廠與原廠連線,│回復正常/ │ │ │,確認機台│ │確認機台參數,並│案件完成 │ │ │參數 │ │把原廠寄來的吊具│ │ │ │ │ │給客戶 │ │ │ │ │ │ │ │ │ │(被告說明│ │(被告說明:Dong│ │ │ │:Dongle異│ │le損壞,被告先暫│ │ │ │常) │ │借原廠之Dongle │ │ │ │ │ │〈加密保護鎖〉供│ │ │ │ │ │原告使用,並代原│ │ │ │ │ │告訂製一個Dong │ │ │ │ │ │le) │ │ ├──┼─────┼─────┼────────┼─────┤ │4 │空白 │108/6/26 │拿Dongle給客戶,│同上 │ │ │ │ │舊Dongle拿回 │ │ │ │ │ │ │ │ │ │ │ │(被告說明:原告│ │ │ │ │ │之Dongle送達台灣│ │ │ │ │ │ ,被告將Dongle │ │ │ │ │ │裝回機台,並取回│ │ │ │ │ │暫借原告之Dongle│ │ │ │ │ │) │ │ ├──┼─────┼─────┼────────┼─────┤ │5 │Laser Ⅰ無│108/6/27 │到廠查看檢查功率│機床停頓 │ │ │功率輸出,│ │無輸出,在鏡組1 │ │ │ │無法加工 │ │和鏡組子量測功率│ │ │ │ │ │一樣無輸出功率,│ │ │ │ │ │檢查Laser 24 V輸│ │ │ │ │ │入正常。下午原廠│ │ │ │ │ │連線檢查確認 │ │ │ │ │ │Laser source零件│ │ │ │ │ │故障,待訂零件更│ │ │ │ │ │換 │ │ ├──┼─────┼─────┼────────┼─────┤ │6 │Laser │108/7/9 │到廠更換Drive RF│回復正常/ │ │ │source no│ │MOD及Amp pump │案件完成 │ │ │power │ │Diode送電測試, │ │ │ │output │ │LaserⅠ有可見光 │ │ │ │ │ │及功率輸出,量測│ │ │ │ │ │功率為18.45W。重│ │ │ │ │ │新校正Focial │ │ │ │ │ │Distance、Markin│ │ │ │ │ │g FIELD 、Laser │ │ │ │ │ │Ⅰto LaserⅡ。請│ │ │ │ │ │客戶加工測試,加│ │ │ │ │ │工正常 │ │ ├──┼─────┼─────┼────────┼─────┤ │7 │Laser Ⅱ │108/9/18 │到廠查看開機後工│機床停頓 │ │ │Laser swit│ │作門無法正常開啟│ │ │ │ch slider │ │,廠內有氣壓,但│ │ │ │poisition │ │系爭機台無氣壓輸│ │ │ │failed │ │入,查看serive為│ │ │ │ │ │機台PLC 無法正常│ │ │ │(被告說明│ │啟動,檢查為shut│ │ │ │:閘門無法│ │ter 訊號異常。拆│ │ │ │開啟) │ │開鈑金用手撥動 │ │ │ │ │ │shutter 訊號燈有│ │ │ │ │ │反應,量測訊號電│ │ │ │ │ │壓皆有22.6V ,待│ │ │ │ │ │訂板子測試(SBI-│ │ │ │ │ │09) │ │ ├──┼─────┼─────┼────────┼─────┤ │8 │空白 │108/9/23 │到廠更換Shutter │部份待追蹤│ │ │ │ │group 測試,因來│至108/10/0│ │ │ │ │零件不符,故測試│7後觀察無 │ │ │ │ │SBI-09板換上後一│問題,則視│ │ │ │ │樣無法啟動PLC 。│同完成 │ │ │ │ │拆除WID-236板子 │ │ │ │ │ │,連接SBI-09板短│ │ │ │ │ │路測試,腳位正常│ │ │ │ │ │,故重新裝上測試│ │ │ │ │ │。裝上後送電,PL│ │ │ │ │ │C 可正常啟動,切│ │ │ │ │ │換雷射源正常,試│ │ │ │ │ │打雷射正常,機台│ │ │ │ │ │正常,請客戶再觀│ │ │ │ │ │察 │ │ ├──┼─────┼─────┼────────┼─────┤ │9 │尋邊器重複│108/9/25 │重新調整尋邊器機│回復正常/ │ │ │精度不佳 │ │構,調整後測試尋│案件完成 │ │ │ │ │邊器Z 軸平面精度│ │ │ │ │ │10次,均在1cm 內│ │ │ │ │ │,機台正常 │ │ ├──┼─────┼─────┼────────┼─────┤ │10 │Laser Ⅰ │109/2/27 │到廠查看出現emge│機床停頓 │ │ │emgergency│ │rgency。檢查 │ │ │ │ │ │emgergency迴路正│ │ │ │ │ │常,查看Laser │ │ │ │ │ │information 為 │ │ │ │ │ │shutter 異常,查│ │ │ │ │ │看shutter 訊號無│ │ │ │ │ │回饋。查看WID-32│ │ │ │ │ │6 板子(按:應為│ │ │ │ │ │236 之誤)無異狀│ │ │ │ │ │,待交換板子測試│ │ └──┴─────┴─────┴────────┴─────┘ 附表二:【鑑定報告所載之故障情形】 ┌─┬────┬──────┬─────────────┐ │ │故障日期│ 故障說明 │ 處 理 情 形 │ │ │ │ │ │ ├─┼────┼──────┼─────────────┤ │1 │108/4/25│雷射光源組-1│現場執行power drop校準後,│ │ │ │(Femto 雷射│試打工件正常 │ │ │ │光源組) │ │ │ │ │Power drop │ │ │ │ │error │ │ ├─┼────┼──────┼─────────────┤ │ │間距8 日│ │ │ │ │曆天 │ │ │ ├─┼────┼──────┼─────────────┤ │2 │108/5/3 │雷射光源組-1│原廠連線後,機台加工正常,│ │ │ │(Femto 雷射│現場備份資料給原廠; │ │ │ │光源組) │ │ │ │ │Power drop │追蹤10日(至108/05/13 )後│ │ │ │error │觀察無問題,視同完成 │ ├─┼────┼──────┼─────────────┤ │ │間距46日│ │ │ │ │曆天 │ │ │ ├─┼────┼──────┼─────────────┤ │3 │108/6/18│dongle(軟體│現場與原廠連線確認機台參數│ │ │ │加密保護鎖)│ │ │ │ │異常 │ │ │ ├────┼──────┼─────────────┤ │ │108/6/26│延續108/6/18│現場更換dongle │ │ │ │dongle異常處│ │ │ │ │理 │ │ ├─┼────┼──────┼─────────────┤ │ │間距1 日│ │ │ │ │曆天 │ │ │ ├─┼────┼──────┼─────────────┤ │4 │108/6/27│雷射光源組-1│雷射光源組Ⅰ(Femto 雷射 │ │ │ │(Femto 雷射│光源組)故障,待訂購零件更│ │ │ │光源組)無功│換 │ │ │ │率輸出 │ │ │ ├────┼──────┼─────────────┤ │ │108/7/9 │延續108/6/27│更換雷射光源組Ⅰ(Femto 雷│ │ │ │雷射光源組-1│射光源組)零件(Drive RF │ │ │ │(Femto 雷射│MOD+amp.pump diode); │ │ │ │光源組)無功│ │ │ │ │率輸出異常處│延長機器保固一年 │ │ │ │理 │ │ ├─┼────┼──────┼─────────────┤ │ │間距71日│ │ │ │ │曆天 │ │ │ ├─┼────┼──────┼─────────────┤ │5 │108/9/18│雷射光源組-2│待訂購SBI-09電路板測試 │ │ │ │(Flexi-Puls│ │ │ │ │e 雷射光源組│ │ │ │ │)開關閘門定│ │ │ │ │位故障,shut│ │ │ │ │ter 訊號異常│ │ │ │ │,閘門無法開│ │ │ │ │啟 │ │ │ ├────┼──────┼─────────────┤ │ │108/9/23│更換shutter │追蹤10日(至108/10/3)後觀│ │ │ │組SBI-09電路│察無問題,視同完成 │ │ │ │板測試,仍無│ │ │ │ │法啟動PLC ;│ │ │ │ │拆下WID236電│ │ │ │ │路板,連接原│ │ │ │ │SBI-09電路板│ │ │ │ │,清潔原WID2│ │ │ │ │36電路板後重│ │ │ │ │新裝回並送電│ │ │ │ │測試,PLC 可│ │ │ │ │正常啟動,切│ │ │ │ │換雷射光源正│ │ │ │ │常,試打雷射│ │ │ │ │正常 │ │ ├─┼────┼──────┼─────────────┤ │ │間距 2日│ │ │ │ │曆天 │ │ │ ├─┼────┼──────┼─────────────┤ │6 │108/9/25│尋邊器重複 │重新調整尋邊器機,調整後測│ │ │ │精度不佳 │試尋邊器Z 軸平面精度10次,│ │ │ │ │均在1-μm內,機台尋邊正常 │ ├─┼────┼──────┼─────────────┤ │ │間距155 │ │ │ │ │日曆天 │ │ │ ├─┼────┼──────┼─────────────┤ │7 │109/2/27│雷射光源組-1│待更換WID236電路板測試 │ │ │ │(Femto 雷射│ │ │ │ │光源組) │ │ │ │ │emgergency │ │ │ │ │shutter 訊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