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7號聲 請 人 蔡萬金(即張寶貴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蔡翌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5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此項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59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鄔琬誼 ┌─────────────────────────────────────────────┐ │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59326-8 │1 │1000│ │ ├──┼──────────────┼──────────────┼───┼────┼───┤ │0002│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59327-0 │1 │1000│ │ ├──┼──────────────┼──────────────┼───┼────┼───┤ │0003│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59328-1 │1 │1000│ │ ├──┼──────────────┼──────────────┼───┼────┼───┤ │0004│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59329-3 │1 │1000│ │ ├──┼──────────────┼──────────────┼───┼────┼───┤ │0005│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59330-0 │1 │1000│ │ ├──┼──────────────┼──────────────┼───┼────┼───┤ │0006│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59331-1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