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41號聲 請 人 富威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融 代 理 人 張文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頌棻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4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黃志輝 │聯邦銀行中│109年4月20日│95,750元 │UA3671605 │ │ │ │ │港簡易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