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55號聲 請 人 李裕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股票5 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8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9 月6 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81 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12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許清秋 ┌────────────────────────────────────────┐ │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1.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13296-1 │1 │1000 │ │ ├──┼─────────────┼─────────┼───┼─────┼───┤ │ 2.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13297-3 │1 │1000 │ │ ├──┼─────────────┼─────────┼───┼─────┼───┤ │ 3.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13298-5 │1 │1000 │ │ ├──┼─────────────┼─────────┼───┼─────┼───┤ │ 4.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13299-7 │1 │1000 │ │ ├──┼─────────────┼─────────┼───┼─────┼───┤ │ 5.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73-9 │1 │64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