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53號聲 請 人 羅蘊平即羅友鋼鐵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沈柏樺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553 號 │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001 │協駿興鋼鐵│陽信銀行新│108 年8月30日 │125,700 元│ 0777678 │ │ │ │鋁企業社張│和分行 │ │ │ │ │ │ │寶桂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