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66號聲 請 人 徐芸莉即甲萬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90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曾怡婷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6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甲萬工程行│板信商業銀│109年7月25日│80,000元 │SH0322367 │ │ │ │徐芸莉 │行樹林分行│ │ │ │ │ ├───┼─────┼─────┼──────┼─────┼─────┼──┤ │002 │甲萬工程行│板信商業銀│109年7月25日│80,000元 │SH0322368 │ │ │ │徐芸莉 │行樹林分行│ │ │ │ │ ├───┼─────┼─────┼──────┼─────┼─────┼──┤ │003 │甲萬工程行│板信商業銀│109年7月18日│150,000元 │SH0322366 │ │ │ │徐芸莉 │行樹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