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8號聲 請 人 偉智工業社(合夥) 法定代理人 阮聖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合夥事務而涉訟者,除由執行事務之合夥人代表合夥為原告或被告外,亦可由全體合夥人為原告或被告(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判決理由參照)。查聲請人為合夥組織,其負責人為阮聖發,有商業登記抄本附卷可稽。而本件聲請人前於聲請公示催告時,即係由負責人阮聖發代表合夥組織「偉智工業社」提出聲請,惟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53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時誤認「偉智工業社」為獨資商號,而改列聲請人為「阮聖發即偉智工業社」,實顯有錯誤,爰由本院逕將當事人更正如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合先敘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53 號公示催告在案。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李秉翰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8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胤福股份有│第一銀行長│108年10月31 │134,621元 │LB0078970 │ │ │ │限公司 簡│泰分行 │日 │ │ │ │ │ │銀鈴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