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號聲 請 人 吳立宸即黃彩鳳之遺產管理人 代 理 人 黃詠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5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附表: ┌─────────────────────────────────────────────┐ │股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9 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23110-1 │ 1 │ 5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