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1號抗 告 人 曾蕙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子晏即水鑫行銷管理顧問社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事聲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