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82號聲 請 人 張喬喬 相 對 人 慕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雙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6 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慕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勞方張喬喬新臺幣7 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雖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惟聲請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樹林區,是本件關係人住所地既位於本院管轄範圍內,則本院對於本件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即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次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業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於110 年9 月30日以匯款方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 萬2,740 元(含資遣費6 萬0,938 元、6 %新制勞退金提繳不足之補償9,168 元、勞保生育給付差額2,634 元)等情,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業經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於110 年9 月30日以匯款方式給付聲請人7 萬元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7 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依據雙方間之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僅為7 萬元,已如前述,故聲請人逾上開金額範圍內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