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范氏莊PHAM THI TRANH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86號聲 請 人 范氏莊PHAM THI TRANH 相 對 人 大來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故本案調解成立。有關調解方案一及二金額合計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元,對造人應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五日一次全額匯入勞方原薪資轉帳戶頭。」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資遣費、午餐費、轉換雇主等事項之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 178,705元、午餐費2,795元,合計共181,500元,惟相對人 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故本案調解成立。有關調解方案1及2金額合計181,500元 對造人應於110年8月5日一次全額匯入勞方原薪資轉帳戶頭 。」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178,705元 及午餐費2,795元,合計共181,5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奎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