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5號上 訴 人 陳正芬 被 上訴人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均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3元(計算式:投保金額不實損害賠償20,000元+加班費(含利息及指導費)1,503 元+破壞名譽精神損害賠償26,000元+未發給薪資明細之權益損害賠償5,000 元=52,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經核本件加班費部分(1,5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上訴人應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0 元(計算式:1,500 元×2/3 =1,000 元)。 三、從而,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00 元(1,500 元-1,000 元=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