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86號原 告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燦 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律師 被 告 張金庭 被 告 林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