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99號原 告 賴志豪 王海霞 譚海晶 唐 燕 吳黛郡 林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再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元佑 ┌─────────────────────────────────┐ │附表:(新臺幣) │ ├──┬───┬────────────┬─────────────┤ │編號│姓名 │ 請求項目 │ 應徵收裁判費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1 │賴志豪│資遣費:59,189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 │ │ │ │預告工資:28,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合計:87,189元 │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 │ │ │ │元×1/3 =333 元) │ ├──┼───┼────────────┼─────────────┤ │ 2 │王海霞│資遣費:86,839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220 元 │ │ │ │預告工資:29,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合計:115,839 元 │判費407 元(計算式:1,220 │ │ │ │ │元×1/3 =407 元) │ ├──┼───┼────────────┼─────────────┤ │ 3 │譚海晶│資遣費:50,773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 │ │ │ │預告工資:26,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合計:76,773元 │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 │ │ │ │元×1/3 =333 元) │ ├──┼───┼────────────┼─────────────┤ │ 4 │唐 燕│資遣費:33,825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 │ │ │ │預告工資:22,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合計:55,825元 │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 │ │ │ │元0 元×1/3 =333 元) │ ├──┼───┼────────────┼─────────────┤ │ 5 │吳黛郡│資遣費:35,075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 │ │ │ │預告工資:23,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合計:58,075元 │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 │ │ │ │元×1/3 =333 元) │ ├──┼───┼────────────┼─────────────┤ │ 6 │林玉娟│資遣費:62,725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 │ │ │ │預告工資:26,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合計:88,725元 │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 │ │ │ │元×1/3 =333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