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賴詩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62號 原 告 賴詩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毛伊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282元(計算式:積欠薪資2,7662元+勞退金1,620元 =29,28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 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後,原告應繳 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 =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