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原 告 黃應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楷光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因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捌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