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杜思彤、時尚運動有限公司、林永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杜思彤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時尚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昇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杜思彤即原審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杜思彤之上訴利益為特別休假未休折抵之工資新臺幣(下同)214,5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惟經核本件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勞工因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是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杜思彤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60元(計算式 :3,480元×1/3=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杜思彤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