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蔡梅雪即享益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梅雪即享益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逸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18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