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建志、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8號 原 告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