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634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游儒顯 債 務 人 羿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志源 人 債 務 人 簡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叁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