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999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經文 債 務 人 帝鴻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翊臻 人 樓 債 務 人 王藝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伍拾伍萬玖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下同)貳拾陸萬零叁拾肆元陸角,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