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605號債 權 人 吳玉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本票一紙,惟未釋明向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通知命補正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提出其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匯款新臺幣290 萬元至第三人耘敦房屋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耘敦公司)之匯款回條聯,以及耘敦公司於民國110 年1 月5 日同額匯款至債務人帳戶之匯款資料,並稱其原係要投資耘敦公司,後沒有投資改轉借款給債務人等語,惟耘敦公司於民國110 年2 月19日解散,經核債權人為持有債務人200 萬股股份之監察人並,且未提出其係借款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未盡釋明之責,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