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606號債 權 人 吳玉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新臺幣(下同)194 萬元,並提出債務人簽發之同額本票影本為證,惟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8 日、同年月25日通知命補正,債權人於民國110 年9 月10日、同年月30日分別提出其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匯款194 萬元至債務人所有台中銀行帳戶之匯款回條聯及表示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投資債務人194 萬元購買土地,因土地有買賣糾紛,故向債務人依法取回投資款等語,然上開匯款資料僅釋明雙方間有資金往來,未提出其取回投資款之依據,自無從推知雙方是否有返還投資款之約定,即難認本件債權人已釋明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