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14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樽鴻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逢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292731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50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22923000、22927311。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