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525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陳定騰即陳彥宏即宏囍泰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叁仟伍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