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758號債 權 人 黃俊昶 債 務 人 延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長昇 債 務 人 政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偉 債 務 人 林美玲 一、㈠債務人延郁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政暉實業有限公司、林美玲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上開㈠㈡點中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時,另一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