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林恒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930號 債 權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后謙即林嘉興之繼承人、林貴慧即林嘉興之繼承人、林雅君即林嘉興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后謙即林嘉興之繼承人、林貴慧即林嘉興之繼承人、林雅君即林嘉興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皆已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326號准予備查,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附卷可稽,則債權人 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