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0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王里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哲 (原名:吳國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986982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9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7,70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2986982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