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田中一彥、源聯建設有限公司、蕭瑞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752號 債 權 人 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一彥 非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非訟代理人 郭乃寧律師 債 務 人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貳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伍佰柒拾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佰伍拾萬捌仟貳佰零柒元自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