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陳瑋鴻、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502號 第 三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聲 請 人 陳瑋鴻 相 對 人 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第三人對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准第三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一○年度司司字第五○二號呈報 清算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為代相對人收受交易價金之第三方支付業者,因相對人解散後,第三人代相對人墊付消費者提起之爭議款扣款,實際已生之債權為新台幣621,250元, 並已取得支付命令,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聲請閱覽抄錄卷內相關文件。 三、經查,第三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銀行通知信等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閱之支付命令,堪認第三人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第三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系爭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