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13號相 對 人即 抗 告 人 曲容萱即西瓦縣餐飲企業社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未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9日通知,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後10日內補繳抗告費,抗告人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限繳納,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