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13號相 對 人 曲容萱即西瓦縣餐飲企業社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 年度司票字第813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八日本院以聲請人未依限繳納抗告費用而予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另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