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聲 請 人 方奕勝 代 理 人 謝佳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7+1 )×43×10=3,440 元】。 二、曾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應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及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 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並就聲請前兩年間任職曜庭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從事機場接送及旅客景點接送之工作收入證明,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母親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