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 請 人 廖鍈瑛 代 理 人 陳育騏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0 年1 月5 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 +1 )×10×43=3,01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6,267,799 元(包括無擔保債務2,218,799 元、有擔保債務4,049,000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55歲(55年生),且近二年均領有任職於德陽鋼鐵有限公司之薪資及執行所得,核其非無償債能力,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目前任職於德陽鋼鐵有限公司,自109 年10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所得數額。 四、請陳報聲請人配偶李○輝及其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暨渠等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及子女是否提供扶養費給聲請人?如是,每個月之扶養費金額為何?若否,不提供扶養費之原因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母親廖○○女之郵局存摺紀錄內「敬老3,772 元」及「健保補助2,000 元」之補助項目分別為何?又分別補助之頻率為何?另請說明其扶養費之計算式為(18,600-3,600 )÷2 之計算依據。 六、請陳報聲請人每月有分擔房屋貸款5,000元之證據。 七、請佐以證據陳報聲請人每月繳交「勞保費」、「健保費」之數額。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