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報告或陳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23號聲 請 人 王婷瑤 王秋茹 相 對 人 王聰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報告或陳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王婷瑤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王聰敏為監護宣告事件,業經本院移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並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在案,此有本院108年度 監宣字335號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28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參,是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人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事件,亦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審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