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 告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福 被 告 中悅彼得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青武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0,4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