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42號原 告 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林天麟律師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