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温孝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50,099 元(壹億肆仟零貳拾伍萬零玖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2,002 元(壹佰貳拾萬貳仟零貳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完整」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3 份(即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及附件)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