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8號原 告 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祥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被 告 阮國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李淑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