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1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菀容 被 告 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正隆 被 告 謝秀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1 萬4,2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1,936 元(貳拾壹萬壹仟玖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