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8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沈榮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鉫勝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