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1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1540號 原 告 李瑞雄 李月惠 被 告 余志華 被 告 依凡順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杉玄 被 告 吳思儀 吳盈盈 被 告 楊素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