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5號原 告 金鴻空調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蓉 被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145 萬4,8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