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7號原 告 瀚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奕中 被 告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被 告 葳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鄤邵 被 告 葉枚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7,204 元(計算式:8,895,112 元+12,0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