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姚祖驤、文化部、李永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81號 原 告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筱涵律師 被 告 文化部 法定代理人 李永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1萬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萬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