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興義、席沛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43號 原 告 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義 被 告 席沛君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1萬2,28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 萬1,7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