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劉琬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劉琬琪 陳聰明 蔣寶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6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61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