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海英俊、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旻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24號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 告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旻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萬4,95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