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0號原 告 聖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昌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被 告 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 萬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萬2 萬4,46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3,963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尤秋菊